高校女教师患癌症被开除,此案件中涉及到的

2016-10-10 来源: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:

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英语教师刘伶利生于年。年暑假时被确诊患卵巢癌且已扩散。在北京治疗期间,她向学校请假一学期。

年1月12日,学校电话联系刘伶利是否可以回来上班,刘伶利电话回复身体不好,在外地就医,需要回来补办请假手续。

年1月19日,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认为刘伶利旷工达到学校规定的天数,予以开除。

他们一家诉诸法律。年10月20日,法院判决开除决定无效,双方恢复劳动关系。法院的判决尚未执行,刘伶利却不幸于年8月14日因癌症并发心脏病去世。

迫于各方压力,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负责人登门向刘伶利老师的家人道歉,与其家人达成赔偿协议,并责成人事处长停职检查。

纵观整个案件,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,该校的日常管理也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,今天我们就通过几份公开的文件,看看存在哪些问题。

一、上面三份文件中,均没有发文单位的落款,只是盖了学院的公章,我们常用“加盖公章”来彰显文件的权威性,公章是应该加盖在发文机构名称及发文日期上的,该学院的这种做法不仅极不规范甚至缺乏常识。上世纪五六十年代,人民公社发出的信函都比他们规范。

二、《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》是复印件,但根据此文涉及的内容,推测是红头文件。那么文号应该在正中,“签发人:陈玲”应该排在正文结束后。

“经年1月19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:”此句的下文应该是决定的内容而不是当事人的基本资料。

“旷工至今”的用词也是含糊不清,旷工至今是多少天?也许有人说,你看文件签发日期也可以算出来,但是我们知道,每个机构对工作日的认定是不同的,而且此处的天数是计算员工工资或赔偿的依据,如果不明确,那么又以谁计算出来的为依据呢?

三、《关于恢复刘伶利同志劳动关系的决定》犯了一个致命错误,该文于年8月22日印发,文中内容却是“本决定自年1月19日执行”,去年的1月是不能执行今年8月的决定的。正确的做法是撤消年1月19日的决定,并从年1月19日起恢复刘伶利同志劳动关系。

四、《关于对江雪芸同志做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》,此文内容很短,只有一句话,但这却是一个病句,没有主语。读者不清楚这个决定是谁作出的。主题词也让人觉得怪怪的,“做出停职检查决定”是指某人正在做停职检查的决定吗?

最后再说一下标题。按照公文写作的要求,文件标题是应该包含发文机构的名称的,不过现在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省掉了这个内容,但只要语句通顺,寓意明确也未尝不可。只可惜有的标题读一读大致知道什么意思,一深究却尽是毛病。此文标题若改为《博文学院关于责成江雪芸停职检查的决定》是不是更为妥当?

公文写作具有强制的规范性,作为文件下发的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,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展现出来的三个文件没有一份是合格的,其日常管理的混乱,真乃窥一斑而知全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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